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5093号
申请执行人**市众鼎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众鼎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67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124488.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67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江佳鑫
审判员 谭宁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