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27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北大街9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1082613772089D。
法定代表人:吕建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082民特7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79333元及利息。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纳了该款项,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082民特7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28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松
书 记 员 吴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