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诉前调确597号
申请人:**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13772089D),住所地**市北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市勇大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35768096L),住所地**市石岛黄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勇大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4月27日经**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对**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欠款473,731.86元及利息,**市勇大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同意分期支付**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73,731.86元了结,自2023年5月起至2023年8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73,731.86元。如果**市勇大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任意一期未能按期履行足额付款义务,则**市勇大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需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且**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双方就本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勇大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经**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