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1510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孙瑞新,该单位。
被执行人:孙志坚,男性,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王厚兵,男性,,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路591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华,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08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申请人诉讼费5373元。
在执行中,该案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08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江佳鑫
审判员 谭宁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敬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