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1079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
被执行人: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寻山路。
被执行人:威海市天荣建材有限公司,威海市海滨北路。
被执行人:荣成市新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悦湖路。
被执行人:孙志坚,男,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李彩红,女,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在执行中,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荣成市新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0元,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152839.34元,二人应当承担义务部分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对上述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谭宁宁
审判员 江佳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敬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