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恢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荣滕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9153.37元,支付**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
在执行中,**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荣滕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宝超
审 判 员 邹国强
审 判 员 肖辉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建江
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