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3525号
原告: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3644472,住所地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瑞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周玉敏,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90003126,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路591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武,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天荣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85030209B,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06A(国际商务大厦)1012室。
法定代表人:滕学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庆、王子丹,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新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2746560215X,住所地荣成市悦湖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吴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64573524Q,住荣成市上庄镇东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肖业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茜,公司员工。
被告:李彩红,女,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清,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厚兵,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告:孙志坚,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原籍荣成市,现下落不明。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对原告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天荣建材有限公司、荣成市新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彩红、王厚兵、孙志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1082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第16页“以上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变更为“以上赔偿款项共计84197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审 判 长  杨夕川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