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08月05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03月27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威海市天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06A国际商务大厦1012室。
被执行人: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路591号。
申请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天荣建材有限公司、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鲁108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执行依赖于其他案件进展,本案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082执323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