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恢319号
申请执行人:李淑凤,女,汉族,1960年1月6日出生,住**市。
被执行人:**泰***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淑凤与被执行人**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999.31元。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直接将所欠案款及费用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成立,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