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某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荣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2民初3192号
原告:荣成某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负责人:***。
原告荣成某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某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荣成某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