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2民初5882号
原告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融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的施工项目内蒙古政协机房装修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地点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45号,属新城区管辖范围。原告有权向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雪巍
书记员 侯馨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