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执保295号
申请人: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夏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容,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宏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表人:朱云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宏东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的担保。2021年6月22日,本院出具(2021)川0302民初2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宏东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玉溪××公司65%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宏东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公司15.64496%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 宇
书 记 员 罗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