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宏东实业有限公司、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玉溪市宏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镇师旗村。
法定代表人:朱云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国,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泰丰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夏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容,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省玉溪市宏东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2民初21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玉溪市宏东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锅炉属于生物质热能发电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不仅需要特殊定作,还需要现场安装调试,最终与整个项目合为一体,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于专属管辖,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合同约定“双方均可在双方人民法院起诉”,系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云南省玉溪市宏东实业有限公司主张案涉合同锅炉需安装,最后与项目合为一体,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管辖的书面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应无效,本案应移送案涉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案涉合同系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按照云南省玉溪市宏东实业有限公司的要求,设计、制作并安装锅炉,云南省玉溪市宏东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对价的合同,系承揽合同。云南省玉溪市宏东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双方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选择向其所在地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书面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邑钦
审 判 员 吴彩霞
审 判 员 黄观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一银
书 记 员 牟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