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3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团标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创新城动力谷大厦16-1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1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于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11月18日立案执行。
2022年11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11月19日、11月26日、12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于12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公积金,但都存在其他法院的冻结;于12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屋,该房产有多个抵押以及多个法院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12月15日查封了其名下车辆,暂未找到该车辆,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8.929824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58.929824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欧阳建新
审 判 员 董 海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勇
书 记 员 胡 裕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