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

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云南威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执保41号之一 申请人: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威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威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15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2021年1月18日,本院出具(2021)川0302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云南威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E5××××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云南威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逾期申请或未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