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

原告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博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02民初2198号
原告: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夏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博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博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实际为购销合同关系,由原告送货至被告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注册地均为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海港开发区坐落于乐亭县境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2台Q××/700-13-2.5回转窑余热锅炉工程设备合同书》,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双方均可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向我院起诉符合双方约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博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