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

常熟市洲虞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5100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洲虞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NXUMM1R,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B524。
法定代表人:璩成洲。
被执行人: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91223574,住所地常熟市李闸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顾均明。
常熟市洲虞商贸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581民初417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告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洲虞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98000.35元,并支付以798000.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5.775%计算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徐振华
审判员 吕军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