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

***、太仓长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189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欣,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长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1UTD07C,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归庄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俞伯铭。
被告:陈世良,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被告: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3293429H,住所地常熟市白茆镇金塔村。
负责人:万卫忠。
被告: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91223574,住所地常熟市李闸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顾均明。
原告***与被告太仓长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陈世良、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滕万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左传超
书 记 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