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榆执字第02263-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辰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天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64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天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人民币903200及从2014年11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迟延期间双倍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170元。但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40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4033元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内(账号为912900041710303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