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08089号
原告陕西天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西北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军。
原告陕西天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西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薛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