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辰实业有限公司

孝义市田园化工有限公司与陕西天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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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11民终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田园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孟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1*某1,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天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冯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2*某2,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孝义市田园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天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7)晋118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7)晋118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孝义市田园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4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