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翔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翔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西科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3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翔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6幢2单元25层22510室。
法定代表人石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西科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华东街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翔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西科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7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翔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72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履行债务应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债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遂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宁夏西科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西塔支行有开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从该支行扣划了其全部存款237526.15元,对其在交通银行银川公园街支行、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宁夏银行银川河东机场支行等金融机构的账户,因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采取了冻结措施。同时,经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亦无房产可供执行。另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尚未支付的工程款689800元可供执行,本院遂向该厅送达了协助扣留、提取工程款的执行通知和执行裁定,该厅已受理,并认可质保金689800元尚未支付。除此之外,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名单录入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1168043.50元及迟延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23446.15元。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35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董超
审判员张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