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2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XXX。
法定代表人:王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XX。
法定代表人:洪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汇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嘉和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汇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昆明嘉和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汇能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昆明嘉和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案涉设备2016年9月完成验收调试工作,质保期限已届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000万吨煤炭分质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煤焦油精制装置离心泵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中关于设备性能保证的约定:泵组及其辅助设备应当设计和制造成使用寿命至少为20年,在正常工况下,不间断运行至少为3年。首先,一审法院认定昆明嘉和科技公司自2016年9月完成验收调试工作事实认定不清,昆明嘉和科技公司于2016年完成供货后,双方进行了冷试车调试,其所用的介质为普通水,而宏汇能源公司正常生产运行所用的介质为具有强腐蚀性的胺液,二者性能差距较大,冷试车不能反映设备实际问题,因此双方在技术协议中约定以3年的运行保证作为采购合同的质量约定补充,所以质保期的起算点应以实际运行的时间即2020年6月为准。其次,昆明嘉和科技公司在2016年完成供货后,双方未签署《设备到货验收证书》,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双方于2016年9月完成设备验收调试工作,并以此作为质保期限的起算点明显事实认定错误。2020年6月18日昆明嘉和科技公司对宏汇能源公司的回函中对案涉设备的正式投运时间及存在的质量问题予以认可,一审庭审中向法庭详细陈述了其因设备质量问题而检修的过程,一审法院无视昆明嘉和科技公司长期反复维修设备,无法解决设备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以主观认定代替客观证据,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在双方的往来函件中,昆明嘉和科技公司表示案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吸入量不足或抽空现象,转子平衡失效后挠性变大的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实质原因为设计不合理,工艺落后,不能满足宏汇能源公司长周期运行的需要。因此,昆明嘉和科技公司应当知道提供的设备不符合约定,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23日宏汇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案涉设备质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剥夺了宏汇能源公司的法定诉讼权利,没有对宏汇能源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进行裁定,更没有向宏汇能源公司送达驳回司法鉴定申请的民事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如果鉴定申请程序上没有问题,则只有不具有关联性的鉴定事项人民法院方可不予准许。首先,宏汇能源公司申请鉴定的内容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的案涉设备是否存在生产质量问题,对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条件。其次,宏汇能源公司申请鉴定是因为双方对设备是否存在生产设计缺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至于申请鉴定事项能否进行鉴定应当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判断,一审法院以“已过质保期”为由不予准许宏汇能源公司的鉴定申请于法无据。再次,一审法院不仅接收了宏汇能源公司的鉴定申请,还曾多次表示该案已移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对宏汇能源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既不决定鉴定又不驳回申请,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昆明嘉和科技公司辩称,第一,一审认定案涉设备于2016年9月完成验收调试工作,质保期已经届满的事实正确。质保期约定:质保期自合同设备到货验收证书的签署日期开始18个月或设备投运后正常运行12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按设备到货18个月计算:2016年4月设备到货验收,加18个月为2017年10月;按设备投运正常运行12个月计算:2016年9月26日设备运行验收合格,加12个月为2017年9月26日。无论以何种方法计算质保期,质保期都早于2017年10月期满。2020年8月宏汇能源公司发函说明泵有质量问题,已过质保期。第二,一审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为设备到货18个月或设备运行12个月,宏汇能源公司怠于通知,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第三,昆明嘉和科技公司不同意司法鉴定申请,理由为:1.宏汇能源公司主张P701A/B泵、P803A/B泵有质量问题,但其提交的鉴定申请,却是要求对4台泵是否有设计缺陷进行鉴定,请求鉴定内容与诉讼主张不一致。2.争议4台泵运行4年多,且已从生产线拆除处于报废状态,对其进行质量鉴定,不仅没有鉴定条件而且毫无意义。第四,本案货款已全部支付完毕。宏汇能源公司按照约定“收到全部设备并验收合格后”付款50%;设备“安装、调试、功能考核合格后”付款40%;质保期满后45日内付款10%进行付款,2019年9月已支付所有货款。第五,随机文件《产品完工资料目录》含产品合格证、泵性能试验报告、泵产品振动/噪声/运转测试报告、成品出厂检验记录单等31份文件,可以证明昆明嘉和科技公司生产的4台泵经过出厂检验,质量合格。宏汇能源公司称“试车调试时用的介质为普通水,生产运行时用的介质为具有较强腐蚀性的胺液,二者性能差距较大”,该说法错误且没有根据。普通水对设备无腐蚀性,其中P701A/B泵使用胺液仅是对设备有腐蚀性,不同的工作介质并不影响设备机械性能;其中P803A/B泵介质为除氧水,对设备没有腐蚀性,性能无差距。综上,85台泵出厂质量联检合格,设备运抵现场开箱验收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后,功能考核合格;质保期内设备运行状况良好,宏汇能源公司在质保期内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2019年9月付清货款,其诉称P701A/B泵和P803A/B泵有质量问题无事实依据。
宏汇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408350元;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96874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0日,宏汇能源公司与昆明嘉和科技公司签订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000万吨煤炭分质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煤焦油精制装置离心泵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宏汇能源公司向昆明嘉和科技公司购买煤焦油精制装置离心泵设备共计85台,合同总价为4083501元。付款条件及支付比例约定,原告收到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并经验收合格后45日内支付总价款50%;所有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功能考核合格,双方签署功能考核合格书后45日内支付总价款40%;质保期满后45日内支付总价款10%。设备运抵现场后,应在30天内(最迟不超过45天)进行开箱验收,原告应在开箱前一周通知被告。关于质保期合同约定,质保期自合同设备到货验收证书的签署日期开始18个月或设备投运后正常运行12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质保期满时,由原告向被告出具“设备期满确认书”。在质保期内,由于被告的原因,合同设备出现任何问题,被告必须及时无偿予以解决,如损坏已无法修复,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无偿更换有问题的设备,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15年7月28日,宏汇能源公司与昆明嘉和科技公司签订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000万吨煤炭分质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煤焦油精制装置离心泵采购招标技术协议,技术协议中关于质保期约定,质保期自机组全部到货验收合格后18个月或机组正常运行12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易损件保证期按易损件性能保证执行,重要零件因设计和制造质量问题损坏,被告负责免费更换。更换后,质保期自更换之日起计算。协议中关于性能保证约定,泵组及其辅助设备应当设计和制造成使用寿命至少为20年(不包括API610所示的易损件),在正常工况下,不间断运行至少为3年。在正常工况下,机械密封的使用寿命至少为8000小时。在正常工况下,泵用轴承(不含电机)的使用寿命至少为25000小时。合同签订后,昆明嘉和科技公司于2016年4月供货完毕,并随设备装箱附测试报告、出厂检验记录单、主要零部件检验记录、随机备件清单等有关资料。2016年9月被告完成案涉离心泵的安装、验收及调试。宏汇能源公司于2019年9月付清全部货款。2020年6月18日,宏汇能源公司向昆明嘉和科技公司发送联系函,内容为:由贵公司设计制造,我公司加氢工序使用的P-404、P-608、P-106、P-203离心式泵设备,自5月生产以来连续频繁出现叶轮口环断裂、磨损事故,对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影响。P-803泵连续故障,不能够长周期运行,严重影响生产运行,要求进行整体更换。为保证我公司生产持续稳定顺行,请贵公司速派技术人员前来现场予以排除隐患解决问题,以保证我公司生产持续稳定进行。2020年6月23日,昆明嘉和科技公司向宏汇能源公司发送复函,内容为:关于贵公司反馈P-404、P-608、P-106、P-203叶轮口环断裂,P-803泵连续故障问题。经我公司售后工程师现场查看情况,并将问题反馈回公司,公司技术部、质保部、生产部、售后部组织专题分析讨论后,原因分析和处理方案说明如下:1.P-404、P-608、P-106、P-203叶轮口环断裂问题,初步分析:叶轮口环点焊在叶轮上会有变形和应力(叶轮口环材质为ZG2Gr13,叶轮口环与泵体口环单边间隙0.35mm),泵运行过程中工况参数有波动等问题,叶轮口环和泵体口环摩擦受力,导致叶轮口环拉裂。处理方案:将叶轮口环硬度适当降低,同时口环与叶轮紧固方式由点焊改为骑缝螺钉紧固或使用氩弧焊,可以避免叶轮口环频繁断裂问题。2.P-803泵连续故障,口环、平衡鼓、鼓套、机封轴套摩擦严重问题,初步判断:泵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吸入量不足或抽空现象,泵在运行过程中转子平衡失效后挠性变大,导致转子口环与壳体口环摩擦严重。处理方案:现场将整泵解体,检测:轴跳动、叶轮尺寸、配制口环、转子做动平衡试验,安装修复;或将泵头返厂维修。次日,宏汇能源公司再次向昆明嘉和科技公司回函,内容为:贵公司回复函已收到,对提出的解决方案不予认可,叶轮口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出现问题的口环尽快发货,对其他泵的口环也要进行更换,要求尽快派技术人员携带相关备件到现场进行解决。同时P-803B无法进行修复,已经影响正常生产运行,要求尽快更换新泵。目前P-608出现叶轮破裂现象,请及时发叶轮两件。为保证我公司生产持续稳定顺行,请贵公司速派技术人员前来现场予以排除隐患解决问题。2020年7月5日,宏汇能源公司向昆明嘉和科技公司发送联系函,内容为:由贵公司提供我公司加氢装置的泵类设备故障频繁,严重影响到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多次与贵公司联系沟通,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1.自P-803AB泵投运以来,运行不稳定,故障率居高不下。频繁出现叶轮磨损、间隔套磨损、振动值超标以及轴承包漏油,频繁检修,目前已不能够满足加氢的安全生产要求。2.自加氢生产设备投运以来,P-404、P-203、P-704A、P-608B泵口环频繁断裂(我公司已多次自行加工更换),口环断裂故障均是由于口环与叶轮焊接部位断裂,造成以上设备频繁检修。针对以上设备问题,我公司经过技术讨论,P-404、P-203、P-704A、P-608B是由于口环材质过硬,固定方式不合理,焊接造成口环频繁断裂。请贵公司对断裂的口环以及P-608B开裂叶轮尽快进行更换,同时对其他泵的口环进行更换;P-803AB泵目前存在气蚀、轴承箱温度过高,冷却方式不合理、冷却器容积不达标、平衡机构设计不合理,造成轴振动值超标,叶轮级数过多,效率偏低。我公司认为是由于设计缺陷和制造质量问题造成。贵公司2020年6月23日回函说明P-803泵连续故障,是泵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吸入量不足或抽空现象,泵在运行过程中转子平衡失效后挠性变大,导致转子口环与壳体口环摩擦严重,没有从设计缺陷和制造质量上分析原因。鉴于目前P-803AB泵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我公司将选择在国内化工单位使用业绩优秀的供货单位自行采购两台多级泵,费用从贵公司总包合同款项中扣除,在此期间贵公司设备故障对我公司生产造成的损失由贵公司承担。2020年7月15日,宏汇能源公司向昆明嘉和科技公司发送联系函,内容为:由贵公司提供我公司加氢装置的泵类设备故障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到我公司的正常生产,多次与贵公司联系沟通,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问题如下:1.自P-803AB泵投运以来,出现气蚀、轴承箱温度过高、冷却效果差、冷却容积不达标、叶轮级数多、效率低、平衡机构设计不合理,经技术分析,我公司认为属于设计制造缺陷造成轴振动值超标1.8mm以上,贵公司技术人员现场对P-803AB除氧水泵进行拆卸分析后告知我公司已不能满足现场使用,和贵公司多次交涉要求提供新泵,但贵公司迟迟不予解决,为保证现场生产,我们现已重新采购新泵。2.加氢P-404、P-203、P-704A、P-30101泵连续出现口环断裂磨损,口环破裂位置是贵公司前期焊接高点,存在缺陷,且口环选材2G2Cr13过于脆弱造成,应在保证泵类零部件长期、稳定的运行条件下,其表面硬度满足规范材质要求,不能将口环整体硬度提高而使机泵频繁发生故障。**公司将同系泵材质口环更换为合理材质的口环。将我公司使用的泵口环全部提供备件及加工图纸。P-608B出现叶轮损坏现象,要求对P-608B叶轮进行更换。3.700**P-701B溶剂进料泵2016年调试过程中因泵体振动大,机封漏油等问题贵公司拉至原厂家修复后,2020年7月生产过程中泵体振动超标(垂直振动:0.36mm,水平振动:0.56mm),2020年7月16日对泵体轴承及机封检查时发现动环机封座内孔磨损,泵轴有弯曲现象。7月13日P-701A泵发生轴套与轴抱死,轴弯曲现象,导致我公司自行加工备件连续检修48小时。目前P-701A泵单机运行,P-701B泵不能达到备用状态。鉴于上述此类问题,我公司认为此机泵设计叶轮级数过多,效率偏低,平衡机构设计不合理,轴弯曲造成轴振动值超标,无法满足现场长期、稳定运行,须更换2台同性能机泵。4.2020年6月26日组织对加氢P-201B/P-301B高压泵进行试机,发现P-201B封油管道泵泵体漏油,更换密封后启机封油介质压力0.5Mpa,泵腔压力为0.5Mpa无法对机械密封进行冲洗。P-301B泵存在同样的问题,封油无法对机封进行冲洗,在启机20分钟内非驱动端振动值一直上升至397μm(报警值为300μm,后期嘉和要求提至500μm),且呈现一直上升趋势,随即停泵。另P-201B、P-301B泵配套封油管道泵电机额定电流1.77A、实际运行电流2.0A,贵方承诺提供新管道泵,同时安排售后人员到厂更换,至今管道泵未到货,现场单机运行如出现故障导致加氢全工序停产。2020年7月7日贵公司回复关于宏汇公司泵类设备问题函件,我公司不予认可,特做以下澄清:1.关于P-803多级离心泵频繁损坏零部件问题,贵方认为是由于气蚀及检修质量所致,6月19日至28日期间贵方派驻技术人现场指导检修,期间对此设备进行叶轮等内部零部件检查未发现有气蚀现象。2018年试运行期间,各系统负荷及运行指标都处于较低状态,实际运行时间并未达到函件中所提的三个月使用时间,不能作为设备功能考核依据;2.关于P-404、P-203、P-704A、P-608B、液化气装车泵泵叶轮口环断裂问题,在规范中要求“由可硬化材料制造的配套耐磨表面应当具有一个至少50**硬度号的差,除非静止的和旋转的耐磨表面都具有至少是400**硬度号”,应在保证泵类零部件长期、稳定的运行条件下,叶轮口环与泵体口环具有50**以上的硬度差,如两配合口环表面硬度都在400**以上可无硬度差,并不代表口环整体材质越硬越好,硬度越高脆性越大,且规范要求的只是表面硬度。以上设备由于设计缺陷和制造质量问题造成故障高、运行不稳定、故障率居高不下、检修频繁,已对我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对于贵公司不正视自身设备缺陷、不积极处理解决问题的做法,我方从工程尾款中扣除相应的处理费用外,还保留因设备问题造成生产损失的索赔权。在问题彻底解决之前,项目剩余设备欠款不予支付。对于以上问题,我公司提出如下要求:1.损坏口环、叶轮全部进行赔付,其余我公司使用的泵口环全部提供备件及加工图纸。2.P-803A\B泵由我公司自行采购两台,费用从嘉和余款中扣除。3.赔付P-701A\B、P-701B新泵两台,满足生产运行要求。如若不赔付,按照P-803AB泵处理方案施行(8月30日到厂)。4.在P-701A\B两台新泵到货之前提供相应备件,嘉和来人进行修复,满足生产运行要求(7月25日到厂)。5.P-201B\P-301B泵嘉和更换两台管道泵,派技术人员来安装调试,直至P-201B\P-301B达到运行条件。2020年7月27日,昆明嘉和科技公司向宏汇能源公司发送复函,内容为:关于贵公司7月15日函件反馈泵问题,我公司组织专题会讨论后,回复说明如下:1.损坏口环和叶轮,我公司已下单生产(P-404、P-608、P-106、P-203叶轮口环各1套,P-607B叶轮1件),后续如出现相同问题再协商处理。2.P-803A/B泵损坏问题,我公司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分析和交流原因,2台泵发回我公司返修,具体费用双方协商确定。3.P-701A/B泵问题,我公司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分析和交流原因,并根据现场故障情况出维修方案。4.P-201B/P301B管道泵已在采购中,预计8月10日前到现场,到货后我公司安排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调试,确保达到运行条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宏汇能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申请对昆明嘉和科技公司提供的P-701A/P-701B溶剂进料泵及P-803A/P-803B除氧剂水泵是否有生产质量问题,是否达到报废标准,若没有达到报废标准,对维修费用进行鉴定。昆明嘉和科技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双方已经按约履行完毕,质保期已过;原告使用四台泵时间长达四年之久,现在泵已被原告拆除,处于报废状态,也不具备鉴定条件。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买受人宏汇能源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是否超过质保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负有及时检验合同标的物的义务,若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怠于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以及技术协议关于质保期均约定,自设备到货验收证书的签署日期开始18个月或设备投运后正常运行12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出卖人昆明嘉和科技公司自2016年9月完成验收调试工作,质保期应当自验收调试之日起计算18个月,即质保期限至2018年2月届满。买受人宏汇能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质保期限内曾向出卖人提出过关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异议。宏汇能源公司主张其公司于2020年6月正式投产运行,技术协议关于性能保证约定,泵组及其辅助设备在正常工况情况下不间断运行至少为3年,检验期内无法发现设备的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技术协议虽然约定泵组及其辅助设备在正常工况情况下不间断运行至少为3年,但是适用该约定的前提应当首先符合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中关于质量保证期间的约定。买受人宏汇能源公司购买案涉设备之后未能及时投产运行,在设备验收调试完毕近4年之后首次提出质量异议,已超出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中关于质保期限的约定。综上,原告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对原告主张因质量问题提出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本案进行裁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昆明嘉和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2.一审法院未予准许鉴定申请是否程序违法。
关于昆明嘉和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问题。采购合同约定质保期为自合同设备到货验收证书的签署日期开始18个月或设备投运后正常运行12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技术协议中关于质保期约定,质保期自机组全部到货验收合格后18个月或机组正常运行12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根据一审昆明嘉和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昆明嘉和科技公司自2016年9月完成验收调试工作,一审认定质保期自验收调试之日起计算18个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宏汇能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未向昆明嘉和科技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应当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宏汇能源公司上诉称双方在技术协议中约定以3年的运行保证作为采购合同的质量约定的补充,质保期的起算点应以实际运行时间2020年6月为准。本院认为,买受人宏汇能源公司购买案涉设备之后未能及时投产运行系自行造成,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由昆明嘉和科技公司承担。宏汇能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昆明嘉和科技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对其认为昆明嘉和科技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且宏汇能源公司已于2019年9月付清全部货款,应当视为其对昆明嘉和科技公司提供货物质量的认可。故宏汇能源公司认为昆明嘉和科技公司交付的P-701A/B、P-803A/B泵不符合质量要求,由此主张让昆明嘉和科技公司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一审法院未予准许鉴定申请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宏汇能源公司于本案一审期间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已超过质保期,即使进行鉴定,也无法客观反映货物在质保期中的质量状态,一审不予准许宏汇能源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宏汇能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其提出的鉴定申请既不决定鉴定又不驳回申请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宏汇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4元,由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熙文
审判员 吴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