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民初2198号
原告: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载明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328号5号楼2**701号。
原告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经审查,本案与本院(2023)云0114民初1687号劳动合同纠纷案系针对同一仲裁裁决,两个案件具有关联性,应当一并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云0114民初1687号原告***与被告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王 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