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251号
申请人: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成都名威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东寺南一路18号2栋1**31层311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名威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安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462000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名威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