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31号
申请人: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7360797Y。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青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小区B54幢2-3层102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G2FH3M。
申请人云南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青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案款人民币420000元,并提供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申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青微科技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人民币42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