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8民初646号
原告:史国红,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40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开元路中段189号1-2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史国红负担。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