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502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陕05民终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747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53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84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