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精飞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衡水市财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衡桃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杭州精飞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
被告衡水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杰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盛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衡水学院。
法定代表人***,校长。
第三人杭州大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杭州久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新创恒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科华防静电地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元,董事长。
原告杭州精飞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财政局、第三人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衡水学院、杭州大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久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新创恒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科华防静电地板制造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精飞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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