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

常州市铁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92民初400号
申请人:***,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常州市铁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虹景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章旭蓓。
被申请人: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长江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施正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铁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铁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凯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谢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