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

***与常州市铁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民终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峰,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曙阳,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铁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虹景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章旭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长江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施正芳,该工程部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铁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横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横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872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范瑜净
审判员  吴立春
审判员  钱 锦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顾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