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

6161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6161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天丽雅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3783591P。
法定代表人:顾美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住所地常,住所地常州市新**长江中路**信用代码91320411137156145D。
法定代表人:施正芳。
被告:***,女,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