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

***与*建平、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11执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长江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建平、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11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相应利息(其中60万元自2014年4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40万元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案件受理费19020元,本案执行费12591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执行措施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经两次查证,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金额较小。车辆信息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投资股权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投资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17号801室(所有权证号常房新字00048725)、锦绣花园8幢102室(所有权证号00501083)、圩塘镇永新路15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新字00012595)三套不动产,本院业予以轮后查封,上述房产现有他案正在处置,本案将参与分配。限制高消费令名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悬赏执行公告本院已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对其名下财产悬赏执行截止目前未有财产信息反馈。现场查勘经实地查看,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查封、调查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411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