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民终2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塘汇工业区正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尤淇,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拓曼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兴新路511号富园商务楼480室。
法定代表人:邱壮飞。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拓曼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8)浙0411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8)浙0411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坤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徐连忠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文文
书记员富王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