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芦淞区税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3320号

原告:***,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齐,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夫,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塘汇工业区正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尤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军,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回避、证据保全,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

负责人:刘明权。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号。

负责人:陈**丽,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毛,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局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司法鉴定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航,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芦淞区税务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盛世路27号。

负责人:谭正武,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女,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局职工,住湖南省浏阳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芦淞区税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 鸿 森

人民陪审员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全 美 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实习法官助理 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