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1708室。
法定代表人:郭君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玮琅,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宁辰,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乐红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宇。
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9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8400元,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55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55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55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55000元;2020年1月30日前给付55000元;2020年2月28日前给付60000元。余款23400元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3元,由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93元,由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该款由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前直接给付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三、如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全部结欠货款3584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93元之和扣除本协议签订之后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已经履行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五、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306793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债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2、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除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2883.96元外,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另外,因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庆宇罚款2000元。
4、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21日,本院从另案中分别提取了被执行人的案款39350元、2万元,合计59350元。
5、2020年4月20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张家港市××余镇××街道××路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暂无法处置。
6、2020年5月6日,本院至张家港市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U×××××机动车(查封期限均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7、2020年5月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经营地的张家港市××余镇××街道××路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0年5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72233.96元,尚余234559.04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协助执行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72233.9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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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