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2004号
原告:上海集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原告上海集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集耀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集耀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诸建光
书 记 员
王怡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