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公共交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203民初978号
原告: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79294814R。
法定代表人:郭君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玮琅,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国,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15879156XD。
法定代表人:曹熙德,总经理。
原告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公共交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2019年6月21日,原告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64元,减半收取计2932元,由原告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