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高清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1077号
原告:天津高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三道3号3层。
法定代表人:李武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伶,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1708室。
法定代表人:郭君元。
原告天津高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图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2019年1月28日,本院收到原告天津高清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高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已收讫),由原告天津高清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月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孙善凯
书 记 员  张明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