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田冠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宇田冠泰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万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北京宇田冠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6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宇田冠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四年二月八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太原市金舰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益忠天惠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北京宇田冠泰科技有限公司、背书人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九合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引力传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河南电视台、支付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千峰南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宇田冠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