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财保717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饶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宇田冠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楼**。
法定代表人:史伟。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宇田冠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77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保单号:ABEJ070Z0120Q000253B),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宇田冠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77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开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