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490号之一
原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203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21楼(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史志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生,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群之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光明路32号(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群之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应由工程所在地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虽合同约定有管辖条款,但该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故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原、被告于2021年7月10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经招标确定,被告为原告承建的南京钟山特易购No.2008G18-1地块项目消防工程消防水及消防电系统劳务分包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完成施工任务,实现项目总体目标,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原、被告协商签订本合同。被告承包范围包括:喷淋、消火栓、消防水炮、卷帘门冷却及消防电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合同价款为暂定总价2,529,760元,劳务结算时应对照项目竣工图与项目现场实际施工点位核定。上述价格均包含被告承揽本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开办相关的保险费(其中意外险保额不得低于50万元/人)、食宿费及生活区水电费、开办费、劳务工资、劳动机具采购费/租赁费、往返车费、劳保用品费、通讯费、税金等在内的全部费用。该合同另对工程质量及验收、分包方物料供应及质量、被告的施工资质要求、劳务费的申请与支付条件、管辖法院等作出特别约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于涉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发生争议。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结合合同条款内容予以确定,即被告是否仅提供劳务、价款中是否仅包括人工工资、施工过程中被告是否需要接受原告的监管等因素综合判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在涉案合同项下进行施工并非仅提供简单的劳务,还需要提供相关施工资质、专业的施工工具、设备设施及物料等。结算价款中也包括了被告为施工而采购或租赁的专业设备费用等。另外,根据原告发包给被告的劳务作业来看,消防水电安装、调试系统属于需要专业施工、涉及整个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部分。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并非一般的劳务合同,其劳务作业与整个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与验收息息相关,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合同约定有管辖条款,但该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本院注意到,原、被告双方对于结算价款发生争议。而根据双方约定,价款需对照项目竣工图与项目现场实际施工点位核定。由此,双方价款结算需与工程现场的工程量进行确定,且被告劳务作业范围属于专业消防安装及验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更为便利适宜。综上,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应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培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