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1790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原告:鄱阳县兴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550884971L,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被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08148853,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封周路655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鄱阳县兴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8月1日,原告***、鄱阳县兴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有其他案件尚在审理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鄱阳县兴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鄱阳县兴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鄱阳县兴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