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733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4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封周路655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