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733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4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封周路655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