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9860号
原告:湖北友发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黄陂区汉施公路沙口中国长江金属交易中心S5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NYHQ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75839808B。
负责人:**。
被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封周路655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081488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友发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友发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友发钢管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友发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48元,由原告湖北友发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