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4309号
原告:***,女,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浪,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白河县。
被告:***,女,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
被告: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
法定代表人:龚一忠,该公司经理。
被告:建湖天辰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建湖县城湖中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湖天辰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标
书 记 员 刘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