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2798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27层12701号。
负责人牛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校兵,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盈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B座17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陕西盈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7年7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