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盈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民终6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XX队,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国,该XX队司令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宇,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盈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武琸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西安市未央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XX队(以下简称武警陕西XX队)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盈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武警陕西XX队上诉请求:1、改判武警陕西XX队不支付电梯费用645000元;2、改判武警陕西XX队不支付盈驰公司利息损失: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盈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将武警陕西XX队已经支付的费用从欠付的电梯费用中扣除。盈驰公司起诉金额为645000元整,即主张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之间的三年电梯保养费,认为武警陕西XX队仅支付了2014年9月31日至2015年8月31日之间的电梯保养费,实际上,除了2014年-2015年度的电梯保养费外,武警陕西XX队还支付了8000元更换变频器费用、29360元五方对讲系统费用、7600元更换主板费用及13440元更换钢丝绳费用,根据双方《电梯系统维护保养合同》(以下简称《维保合同》第二条第9项约定,本维保合同为VIP大包合同,另电梯配件,除曳引机、钢丝绳、变频器、灯管及停电应急平层装置外的所有配件由乙方(盈驰公司)免费提供(人为损坏及自然灾害除外),无线五方对讲系统包含在大包合同之内。因此,根据该条约定,武警陕西XX队不应当支付29360元五方对讲系统费用及7600元更换主板费用,一审法院未将该两笔费用从欠付电梯维保费中予以扣除,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对于盈驰公司是否存在服务质量问题没有查证。根据《维保合同》第二条乙方(原告)责任的相关约定,盈驰公司应当每月提供两次专业的维保服务,并且对设备进行全面维护,承担年检不合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盈驰公司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负有配备足够、有资质的电梯维保人员,建立维保档案等多方面义务。庭审中,盈驰公司虽然向法庭提交了电梯维保记录,然而,之前从未向武警陕西XX队或者景苑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缺少电梯维保记录影响了景苑小区的电梯验收工作,严重影响了景苑小区居民正常使用。盈驰公司应当依据《维保合同》第二条第2款承担电梯维保不合格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另,盈驰公司提供维保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使电梯出现多次困人、急速下掉、滑梯、门关不住等严重问题,导致小区业主大量投诉,造成了恶劣影响,这也是业主拒绝缴纳电梯费用的主要原因。盈驰公司存在违约导致影响电梯年检,且质量问题造成小区业主损失,应当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景苑小区业主已经超过300多住户,若不能正常使用电梯,将会影响住户的正常生活,其损失应当远超武警陕西XX队的几十万元诉讼标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之规定,盈驰公司提供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时,武警陕西XX队有权不支付其电梯费用,用于弥补损失,并且抗辩盈驰公司要求支付电梯费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盈驰公司电梯质量问题不予审查,导致武警陕西XX队丧失了抗辩权,处理不公。三、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存在军队政策变动不可抗力原因。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可抭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14年到2015年期间,也就是军队政策变动之前,武警陕西XX队按期支付了电梯款。然而,在2016年之后,军委发文禁止各部队补贴家属院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等各项费用,导致武警陕西XX队2006年开始已没有支付电梯费用的财务列支,电梯费等物业费用只能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山小区业主承担,武警陕西XX队无义务也无法承担。双方征签订《维保合同》中,并无法预见军队政策变动,因此,本案存住不可抗力原因。在盈驰公司索要电梯保养费用时,武警陕西XX队进行了情况告知,要求其等到军委政策变动,允许武警陕西XX队补贴家属院电梯费用时,再向其支付其电梯维保费,或者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由盈驰公司直接向电梯费实际欠费方小区业主主张电梯费用。在本案中,盈驰公司在武警陕西XX队告知相关情况后仍然续签合同,并且坚持要求武警陕西XX队履行合同约定,承担电梯维保费用,没有选择依据《物权法》向小区业主主张费用。那么,本案只能等到军委政策变动,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武警陕西XX队方能向盈驰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用。在此之前,武警陕西XX队有权依据不可抗力条款暂不支付电梯费用。因此,一审法院并没有考虑到军委政策的不可抗力性,忽略了武警陕西XX队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四、武警陕西XX队不应当承担盈驰公司的利息损失。盈驰公司起诉金额有误,故其利息计算必定存在错误,另根据《维保合同》第六条第2项,武警陕西XX队不付款时,且经盈驰公司书催收仍不付款,武警陕西XX队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本次纠纷中,盈驰公司从未向武警陕西XX队进行书面催收款项,整个《维保合同》也没有关于延期付款利息损失的约定,因此,本案不存在承担电梯费利息的约定条件。另,因存在服务质量问题违约行为、未及时出具发票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盈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案亦不存在承担电梯费利息的法定条件。在既无法定条件也无约定条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要求武警陕西XX队分段承担巨额利息,损害了武警陕西XX队的合法权益。
盈驰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将武警陕西XX队支付的费用未从电梯费用中扣除,依法有据,且有合同根据。盈驰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维保义务适当,且电梯的年检和安全责任应该由武警陕西XX队承担。军队政策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且武警陕西XX队所说2016年军委已经有的政策情况下,是盈驰公司和武警陕西XX队签订的合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武警陕西XX队依法应该承担盈驰公司的利息损失。
盈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武警陕西XX队支付盈驰公司保养维修费645000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8015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本金均为107500元,从2015年12月1日、2016年6月1日、2016年12月1日、2017年6月1日、2017年12月1日、2018年6月1日开始计算,均计算到2018年8月31日止,按年息6%标准计算;并支付从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息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武警陕西XX队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盈驰公司与武警陕西XX队司令部直属工作处签订《电梯系统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盈驰公司为武警陕西XX队所辖景苑小区12部蒂森电梯提供长期维修保养服务,合同金额每年215000元。付款方式为武警陕西XX队以每年两次分期付款形式,最迟于每协议年度的12月1日及6月1日将年度保养维修服务费以人民币的形式按50%:50%的比例支付到盈驰公司账户。同日,双方签订了《景苑小区五方对讲项目合同书》,约定本项目费用总计29360元,由武警陕西XX队支付。之后,双方陆续签订了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三份《电梯系统维修保养合同》,除服务日期外,其余内容相同。合同履行期间,武警陕西XX队只支付2014年至2015年度的保养维修服务费215000元。其余年度电梯保养维修服务费均未支付。一审法院认为,盈驰公司与武警陕西XX队司令部直属工作处签订的《电梯系统维修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盈驰公司履行了电梯保养维护义务,武警陕西XX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期付款义务。现盈驰公司要求武警陕西XX队支付剩余的电梯保养维修服务费,并要求支付利息损失,证据充足,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关于武警陕西XX队称要扣除29360元五方对讲系统费一节,因双方签订的《景苑小区五方对讲项目合同书》明确约定该费用由武警陕西XX队负担,故武警陕西XX队要求扣除该费用的答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武警陕西XX队要求扣除7600元更換主板费,与《电梯系统维修保养合同》约定不符,其辩称理由亦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武警陕西XX队支付盈驰公司电梯保养维修费645000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武警陕西XX队支付盈驰公司分别从2015年12月1日、2016年6月1日、2016年12月1日、2017年6月1日、2017年12月1日、2018年6月1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基数均为107500元,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0元,由武警陕西XX队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盈驰公司履行了电梯保养维护义务,武警陕西XX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期付款义务,武警陕西XX队主张盈驰公司存在服务质量问题,但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盈驰公司要求武警陕西XX队支付剩余的电梯保养维修服务费,并要求支付利息损失,证据充足,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武警陕西XX队上诉主张应扣除29360元五方对讲系统费,因双方签订的《景苑小区五方对讲项目合同书》明确约定该费用由武警陕西XX队负担,故武警陕西XX队要求扣除该费用的答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武警陕西XX队还要求扣除7600元更換主板费,与《电梯系统维修保养合同》约定不符,该主张亦不予采信。武警陕西XX队上诉主张,由于军队政策变化,导致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由于双方的合同是在军队政策变化后继续签订的,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武警陕西XX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1元,由武警陕西XX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唐 居 文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华 罗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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