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03执42号
陕西盈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
申请执行人陕西盈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陕0103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自觉履行10830元诉讼阶段案件受理费及9817.15元执行费,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72386元,结案标的78321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陕西盈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03执4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