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

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83执恢36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力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杨洪举,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辽0283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加工费344.8万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8元。执行费38574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勋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文东